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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是什么
释义

1。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这里不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是讨论民事责任的关系。
    

我们之所以谈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在这个问题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比有了很大的突破,这个突破还没有引起有关建设(施工)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的充分重视分包合同。在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合同结构中,施工单位和分包商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分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对业主负责。分销商和分包商之间也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对分销商负责。这两种契约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分包商和业主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根据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债务人只有对待和支付债权人的义务,其他第三人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将导致:如果由于分包商的行为导致主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则分包商必须向施工单位报告分包商的责任分包商对施工单位负有责任后,才有权向其索赔,但施工单位无权直接追究分包商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第三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还规定“总承包人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违约行为,可以同时向配电承包商和分包商索赔。配电承包商或分包商赔偿后,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向对方追偿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显然,合同的相对性已经被突破。这无疑会增加配电承包商的赔偿责任,从而提高分包商的履约意识,加强管理。此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在上述两部法律中都是强制性的,双方约定不排除。分包合同如有相反约定,则无效。上述规定对建设单位明显有利。外国(总)承包人参与在我国实施的建设工程,我国建设单位在选择合同适用法律时,应当努力选择我国的适用法律。一般来说,依附于总承包合同和总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适用同样的法律,因此分包商也必须对施工单位负责。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的过错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给分包商造成损失,分包商只能向分包商索赔;分包商赔偿后,有权根据总承包合同向发包人索赔。实践中,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分配承包人未及时向分包商拨付相应资金,造成分包商生产困难,职工生活困难。
    

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中,分包商的弱势地位引起了地方建设(施工)管理部门的重视。所以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规有这样的规定:“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后,(总)承包人应及时将相应的分包部分款项拨付给分包人”,我认为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很容易引起误解。如果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进度款(在实践中,用资金或预付款承包),该怎么办?配送承包商能否及时向分包商拨付相应资金?我想不是!事实上,加强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强化其责任,应该是统一的;经销商和分包商作为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只要分包商全面、正确地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分包商均应向分包商支付相应的分包合同金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分包商的利益。因此,在地方行政立法中,似乎可以将上述规定表述为:“分包商已经充分、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经销商应当及时向分包商拨付相应的资金。”本规定是为了限制承包人以资金、垫款承揽工程的心理,增强其在履行总承包合同过程中的维权意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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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