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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纠纷的最终解决
释义

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不同理解。和解有四种基本形式: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指建设工程争议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相互沟通、理解,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具有以下特点。操作简单,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双方的妥协和让步,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更好地履行合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第三人根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陈述事实和推理,促使双方作出适当让步,平息争议的方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建设工程纠纷。这里的调解是狭义的,不包括审判庭主持的调解和仲裁庭主持的诉讼、仲裁程序。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方参与调解,调解人身份不限,但优先选择双方信任的调解人;
    

2)能更经济、更及时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异议,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仲裁,又称“裁决”,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人,第三人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事实判决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端的解决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经和解、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建设工程争议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不仅体现在接受仲裁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基础,而且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许多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均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当事人可以选择熟悉争议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仲裁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密性、保密性和非公开审理性。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必要时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仲裁庭。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对外披露本案的任何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强制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审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国家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从而解决纠纷的司法活动。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就仲裁协议达成一致,诉讼只能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具有以下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断应严格依法进行。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2)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对抗,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平等地位。原告起诉的,被告可以反诉;原告起诉的,被告可以反驳。(3)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设工程纠纷经两个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一段落。(4) 强制诉讼判决的执行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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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