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资金8年未结算。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
释义 |
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自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 司法解释的初衷是防止房地产公司和其他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并将“工程交付日期”或“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期”列为发包人的到期付款时间,不要求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必须明确。可以假设,如果不结清金额,诉讼时效将不计算。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在几年或几十年后结算工程的具体金额,并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利息,对发包人是不公平的。而且,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个月的结算时间。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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