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例 |
释义 |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工程建设项目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准备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根据本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达到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特殊质量要求,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以反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只有完全符合上述质量标准、无质量缺陷的建设工程,方可验收为合格工程。工程技术经济资料齐全。这里所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一般应包括施工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主要建筑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工程使用的建筑构件和设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建设技术档案。 3。有施工质量保证书。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企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施工质量保修书,作为向用户承诺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 4。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比如,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还应确保住宅楼、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合格,竣工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机械、临时工程、建筑残土及剩余构件全部清运,做到场地清理;有绿化要求的已按绿化设计完成,达到树生草绿的目的。 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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