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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得到满足之前是否无效
释义

有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之前是无效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可以附条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生效。就这两个规范而言,它们都列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效力”中。第四十四条是一般条款,第四十五条是特别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后者优先于前者。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这是总承包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此外,这里的情况并不复杂。约定的病情可以定义为非恶性,即不存在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所述的“恶意阻止病情发生或者促成不正当病情发生”的表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层面:一是合同当事人取代或放弃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二,实际履行产生另一个实际履行的“契约”。然而,这里有两个未知数:第一,为什么要取代或放弃公证这一有效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中,“合同效力”并没有将实际履行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而只是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成立作了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订立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约定,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方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取代或放弃公证作为有效要件的论点不能成立。第二,实际履行导致另一份实际履行合同的陈述,实际上是对上述合同履行的新的合同确认陈述。原合同的效力视为无效,但合同实际履行的效力不能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立,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效。这样,只要6年的房屋租赁行为都能通过实际履行合同得到有效处理,既维护了合同交易的安全稳定,又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双方纠纷时对纠纷起止的探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原合同的有效条件未得到履行时,合同无效,但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可以视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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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