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无效合同 |
释义 |
【案情简介】 北京某地方需要在河面上建防洪坝。作为发包人,魏某和承包人刘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的一般内容如下:工程按魏某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造价500万元。承包人全额垫付工程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5万元进度和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定金,支付工程款。工期为三个月。 刘根据合同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河床地质等原因,工程量增加。经魏某现场确认,同意增加相应工程款30万元。由于工程量的增加,工程竣工日期比原计划推迟了半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后,魏某向刘某退还定金15万元,并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刘某多次向魏某索要工程款余额,但均未如愿。经协商,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工程余额每年结算一次,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魏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如期付款,刘某起诉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魏某表示,刘某未能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工程量超过设计图纸要求,故不同意支付增加的工程款。法院认为,魏某与刘某签订的建筑合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支持承包人按合同提出的付款要求。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魏某应向刘某支付余款200万元、工程增加款30万元和违约金20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刘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刘某与魏某签订的工程合同应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施工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是承包人通过施工将建筑材料改为建筑物。一旦施工合同无效,就不可能归还财产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刘某修筑防洪坝时,增加了工程量,经魏某现场确认,工期也应相应延长,因此魏某没有依据要求刘某违约。 魏某与刘某签订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协议合法有效,魏某应按协议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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