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具体纠纷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鉴于质量问题,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施工合同纠纷,对诉讼时效的把握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国家推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诸多问题的处理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和期限,其中对免责期作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与诉讼时效的开始有着直接的关系,但这些期间、期限和排除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没有明确的关系,因此,律师在承担建设工程纠纷时,往往会遇到如何把握诉讼时效等具体问题质量、工期、造价纠纷的诉讼,以及如何区分诉讼时效与排除期间。所谓周期,是指从一个特定时间点到另一个特定时间点的时间。工期是指从开工到竣工的日历日,是工期的概念。民法上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期限和期限。广义上,诉讼期间包括期间和期限;狭义上,诉讼期间仅指期限。诉讼期间和诉讼日期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期限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指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消失的时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期限一经确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民法中的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确定民事主体享有和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例如,自然人的出生日期是其享有法定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健全的自然人成年日期是其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自然人死亡日期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时间。法人成立之日为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日。(2) 确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例如,失踪和死亡声明中对失踪人员失踪时间的推定。(3) 确定权利取得和丧失的时间。如专利权取得的时间、所有权丧失的时间等。(4)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限。如商标专用权的使用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等。(5)确定法律关系有效性的期限。如合同的效力、支票的效力等,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使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当事人对确认或返还请求的不同,该限制可分为确认限制和返还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二)未经申报销售不合格商品; (三)迟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 (四)遗失或者毁损定金财产。”。第二,诉讼时效与排除期间之间的范围: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排除期间主要适用于成立权,也可以适用于请求权,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10年期间。二是构成要素不同。诉讼时效要求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排除期间只要求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三是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消灭不行使权,而只是消灭附属于它的胜诉权,排除期间消灭权利本身。第四,这一时期的起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即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排除期间从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此外,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不是时效期间,也不是排除期间,而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五,周期是否变化是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排除期间是固定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能否根据职权主动适用不同的法律。诉讼时效程序只有在诉讼时效受益人提出诉讼时效请求后,才能由法院适用;法院应当根据职权调查排除期间是否已过。明确期限、期限、排除期限、诉讼时效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我们在实践中为建设工程受害人主张权利,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断和适用法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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