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材料工程质量问题,装修公司应赔偿 |
释义 |
案件基本事实2006年6月,北京金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一次性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品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负责装修用品公司的车间,工期40天,总价10万元,质保期1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款的30%,进场施工第10天支付合同款的40%,验收之日支付合同款的20%,保证金的10%;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前两次付款后,**公司按时完成了施工,并于2006年7月中旬离开了施工现场。2007年5月,物资公司发现车间地板严重受损。截至2008年2月,公司仍欠余额3万元。2007年5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余款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在庭审中,物资公司出具了建设监理单位出具的手册,称厂房地面损坏发生在2007年4月之前。经审理,法院判决: (1)物资公司支付余款3万元;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装修工程交工验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对装修材料的生产厂家、规格、名称、型号、采购发票,并与样品进行比对; (2)装修“敏感”部位的强度试验; (3)试用(4)及时提出异议,并请双方签字确认; (5)发包人施工完毕,确认交付方式,施工方退出的,发包人应及时提出验收要求,否则视为合格默认情况下; (6)如果在完成之前没有完善的程序,失去的机会将无法挽回。 2。装修材料不合格的责任。由发包人选材的,因装修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由施工方选材的,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其承担方式可为修理、退货、更换,或退还工程款。注意,材料的选择权属于业主,业主可以委托施工方采购材料,也可以自行采购材料。 3。在保修期内,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方并做好记录。否则,在保修期过后提出异议是没有意义的。本案中,该公司在保修期过后正式提出质量问题,法院不予支持。请注意,保修期的起点通常是验收日期。因此,有必要明确验收时间。特别是当施工方撤离现场时,业主违约。这种情况为雇主积累了模糊性。 4。由施工方负责采购材料的,发包人发现材料不合格的,可以要求施工方更换;施工方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停止支付到期款项。但行使这项权利必须谨慎,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材料不合格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否则,不安抗辩权行使后,没有证据支持,将承担违约责任。 5。不合格材料的举证责任和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要证明材料不合格,除明显损坏外,一般需要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否则,将承担无法提供证明的后果。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必须明确,至少要有计算方法。否则,法院不能直接裁定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如果甲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材,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承包人在竣工地点完成工作时,应当对定作人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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