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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如下:。合同中双方的条款应该明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条款。合同中应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和联系方式。承包人应具有与承包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主题条款)
    

本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工程名称、施工场地位置、施工界区在合同中约定。
    

3。施工准备条款本部分主要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水电设施齐全;施工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没有建筑许可证的项目不能开工。当然,还有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和工程设计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后,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的检查和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约定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双方对工程质量制度和程序有争议时的鉴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常驻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承包人应拆除并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的标准。合同还应规定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以及双方的责任。在建设工程承包实践中,因价格问题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

建设项目,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的造价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较长,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客观上难以确定价格或确定过程复杂。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授予与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能调整;可调价格,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在实施期内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价款按工程造价加报酬确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支付方面,工程支付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部分。预付款是指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支付的用于承包人开工前准备工作的款项,这部分款项应当从发包人在开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金额。由于施工合同的性质,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预付款义务。因此,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是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确认为工程总价的工程款。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由发包人支付。
    

7。物资设备供应建设项目
    

物资设备供应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资设备数量大,合同应约定供货主体、供货范围、供货日期、验收程序和标准,材料设备保管责任等问题。材料和设备可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提供。供方对材料、设备的合格性负责,对方有权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条件和结算条件应当对验收和最终结算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在预计竣工日期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与承包人共同完成工程,经验收或修改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建筑企业的工程利润水平长期偏低,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然而,由于工程现场管理和签证信息不完善,施工企业延误工期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索赔居高不下,最终导致施工企业倒闭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担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商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1) 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

1。业主应主要了解以下两个方面:

①主要资质,即施工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已纳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批准了吗?招标是否已进行。履行合同的能力是资金问题。建设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
    

2。我们了解承包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资质;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状况
    

承包商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不能签订合同。以上内容是反映履行合同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2) 绩效管理期限、绩效管理期限、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会议记录、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视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且无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注意,由于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提交的,所以密封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误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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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