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店面租赁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 |
释义 |
【案例介绍】 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欲将位于大型住宅区繁华地段的市场一侧空地打造成特色小吃街。投资建设了几十个店面房屋,刊登了招商引资广告。去年6月,承租人王某与营销公司签订了《店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同意租一套180平方米的房子做餐饮生意,租期3年,月租3000元,付款6个月。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交纳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开业3个月后,王某接到城管监察部门的通知,告知该营业用房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王某与出租人的市场公司协商,对方答复称正在与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解决问题。为此,王某没有交下一半的房租。今年4月,接到强制拆迁通知后,王某无奈关停,要求市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因协商未果,王某起诉确认门店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市场公司退还收取的房屋租金和押金,并赔偿装修和通知关闭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争议主要涉及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和损失赔偿责任的分担。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房屋的,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如果出租人未能在法院辩论结束前取得有效的规划审批程序,而承租人王某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则将错误地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可见,王某要求出租人返还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承租人主张返还租金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的,如果出租人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当于租金的房屋占用费,法院也将予以支持。”。 至于损失责任的分担,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出租人在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出租房屋的主观过错。承租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时未履行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租人70%的责任和承租人30%的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李晓明建议,承租人在租赁房屋特别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面房屋时,应注意房屋的规划审批和发证手续,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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