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
释义 |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抵押权人约定折价或者出售出租房屋清偿债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房屋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或者出售抵押租赁房屋清偿债务时,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只有《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房屋拍卖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前三个月通知”无效。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优先购买房屋的请求: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配偶、父母等近亲属,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前5日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B.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二)房屋共有人和近亲属的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B.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 (3)善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有三人: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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