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报告”是合同终止的条件吗 |
释义 |
在出租车“置换”阶段,赵×富将车交给了公司,直到合同到期,才等公司安排新车。 赵*富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出租汽车公司以违约为由向赵×付1元。罚款5万元。法院认为,赵×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公司有权变更或调整经营方式、经营标准、变更、变更车型,并根据合同约定,提前决定停产、调整车辆或更新经营车辆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在同等情况下,公司应优先安排赵×富车辆。 双方同时同意,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收回车辆,赵×富停止支付运营任务,合同法律效力终止。 车辆报到后,赵*富交上运营车辆,并在“运营合同变更(终止)”和“车辆报到,合同终止”上签字。一审法院认为: “车辆报告”是指营运车辆的报废更新,不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被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赵×富提供营运车辆。因此,经营合同中“经营合同变更(解除)”一栏中“车辆报到并解除合同”的字样不能理解为赵×富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公司报废更新出租车,但在合同期结束时未为赵×富安排新车,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支付赵×富1元。罚款5万元。一审后,出租车公司提出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不会重复。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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