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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是否要求出租人赔偿自装修
释义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民通意见》第八十六条:“非财产所有人在返还财产时,对如何使用他人财产、如何处理附着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撤除,可以责令撤除;不能撤除的,也可以转给产权人;给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承租人的装修是否得到了出租人的认可?
    

无需表示同意。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未对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屋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一般情况下,异议的证据应由出租人提供,如向承租人发函。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内容。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23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时,可以取回附属物的,应当赔偿损失应由附录者检索。无法收回附属物的,双方对房屋附属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决定自行增加附属物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拆除附属物。如果不能拆除,出租人一般不必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赔偿,赔偿将构成对出租人的强制得利赔偿。根据不当得利原则,不得对强制得利进行补偿。因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的,出租人不赔偿原装修残值,并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该设施造成的损失。
    

装修是经出租人同意办理的:
    

如果装修在合同终止前得到出租人的批准,则无法收回附属物,已成为附属物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应按过错赔偿。承租人违约,剩余装修对出租人有再利用价值的,出租人可以自行赔偿。《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构成附属物的装修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经出租人同意解除合同时,双方对附装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终止合同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装修残值应按导致合同终止的过错分摊。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终止时,租赁物的增值或者残值属于出租人。如果因一方违约而提前终止合同,如何确定添加剂的归属?

合同终止时,双方约定添加物归出租人所有的,属于添加物所有权附条件协议。也就是说,以合同的正常履行为条件,将附属物的价值转移给出租人。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规则,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条件不能满足的,承租人应当收回添加物;添加物不能收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前条,向出租人要求赔偿。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视为阻止条件履行的行为,并确认附加材料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无需赔偿承租人。但是,剩余的装修确实有价值出租人重新使用的,依照前条的规定处理。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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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