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者退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 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提起诉讼当日未取得许可证的。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因严重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或者开发商以欺诈手段使买受人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买受人有权接受,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未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因一方原因贷款商品房,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返还所收购房款本金它的利息或存款给买方。”即未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因开发商原因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是房屋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有退房权。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购房人在购房时往往会出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一些误差,这种误差在实际交易中时有发生。当然,买卖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如果不一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如果买方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已付货款和利息,应予以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复验。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当然,对于一般门窗、墙面等方面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买方无权仅要求退房。7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必须经买受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交付时,房屋类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面积在约定误差范围内,总价不变;房屋类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面积超出约定误差范围,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处理办法的,购房人可以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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