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采购的材料有问题,应该全部或部分退货 |
释义 |
发票未冲销的,可以退给卖方;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办理帐务,发票单、扣款单不能退的,买受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购和索赔折扣证明(以下简称本证明),作为卖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在收到证明之前,卖方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收到证明后,根据退货的数量、价格、税金或折扣金额,向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存根单、记账单作为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单、抵扣单作为买方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8月26日,天华工厂收到广*工厂的收付结算凭证(支票付款)和发票。甲方材料挂牌价5000元,税金850元。付款委托给银行。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在途物料-物料a 5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850 贷方:银行存款5850 物料于9月10日到达。验收后,由于质量不符,材料全部退回。拿到了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寄给卖家,退货的运杂费为800元。9月20日,我们收到了广翔公司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会计分录如下: 9月10日证书移交给卖方时: 借方:应收账款-广*厂5800 贷方:在途物料-物料a 5000 银行存款800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卖方付款卖方于9月20日收到: 借方:银行存款6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50(红字) 贷款:应收账款-广*厂5800 此项业务在支付时还可借记“待抵扣税金”850元(不通过“应交税金”),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待抵扣税款”850元。 2。部分回报。 外购材料部分退货,货款已支付,发票无法退还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并移交给卖方。根据卖方转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及抵扣单,核算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入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在途物资”。如部分退货但货款未付且无会计处理的,只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给卖方,卖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与以前相同。 3。购买津贴。 如果所购材料与质量不符,经与卖方协商,将给予部分折扣。检验付款时,买方因未付款或未作会计处理而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信用证按折扣后的价格和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检验付款,如果已经付款但发票无法退还,买方应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并将其转让给卖方,并根据卖方转让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形式和抵扣形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以收付款结算(检验付款)方式采购的材料,2000公斤,5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验收入库时发现材料质量不符时,与卖方协商后同意10%的折扣借方:原材料9000应收账款1000贷方:在途材料10000收到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资金时: 借方:银行存款1170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170(红字) 贷方:应收账款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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