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诊所新伤患者如何维权 |
释义 |
老王得了皮肤病。想少花钱,他根据电杆上的小广告(没看到营业执照)找了一家小诊所,花了几十元买了些药治疗。可回家擦药,并没有出现“百元止痒,一擦有效”的效果,反而引起多处皮肤化脓。老王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病。 心烦意乱的老王想知道,造成这种情况的小诊所能否构成医疗事故?怎么找到那个小诊所来“了结”呢?答:据老王介绍,他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卫生管理惯例,造成患者过失的人身伤害事故属于医疗事故。可见,无论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医生资格,小诊所都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过失造成老王人身损害,只能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不是医疗事故。那么,老王该怎么去那家小诊所“终止”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诊所无证行医,承诺“止痒一百元,见效一碰”。所售药品在老王皮肤上造成大量脓毒,故应承担因其过错造成老王健康损害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老王应当妥善保管小诊所、正规医院的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等购药、看病凭证,找好证人,及时与小诊所协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小诊所的创始人赔偿经济损失。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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