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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延迟办理两证,业主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释义

1、 2013年4月18日,业主尹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尹某在开发商开发的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商品房建筑面积86.03平方米,单价6.204.59元/平方米,总价533.781元。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180日内,将出卖人需要提供的信息上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因开发商责任,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自业主要求退房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已付的房价退还业主,并按已付房价的0.5%赔偿买方损失。签约当天,尹先生一次性向开发商支付了53.8万元,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尹先生。此后,尹某一直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尹某多次到开发商处催办两证,但均以失败告终。无奈之下,尹某于4月18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两证并支付违约金。第二,业主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4月将商品房交付原告后,未按约定积极协助原告办理两证,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出卖人应当提供的资料,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日起至80日次日起至被告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上述两份文件之日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被告将商品房出售并交付原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出卖人需要提供的权属登记资料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被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告知、协助、提供信息的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不提供有关资料,不缴纳法律规定的税费,不应成为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借口。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18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出卖人需要提供的资料。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180日内未履行义务,自2013年10月18日到期次日起已构成违约。罚款自2013年10月18日起计算。被告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两证材料时,已履行义务。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直到出具这两份证明之日,是不公平的。基于此,本文梳理了开发商延期办理两证时业主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相关内容。可见,在现实中,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不履行通知、协助、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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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