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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无偿捐赠不动产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释义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0号公告,现将简化个人无偿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向特定亲属捐赠等形式无偿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个人金融商品等营业税部分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向照顾者或照顾者捐赠符合财政部国税法规定,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地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受赠人的《赠与接受公证书》或双方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个人金融商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2。个人无偿捐赠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捐赠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3) 对负有直接扶养、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扶养人;(四)房屋产权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进行税务处理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捐赠不动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其他情况下,无偿捐赠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产权人的《捐赠公证书》和《捐赠证明》受赠人的“接受捐赠公证书”,或持“捐赠合同公证书”由双方共同办理“同时办理”。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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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