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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权的概念
释义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首先,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其他物权。由于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对房屋的权利,但房屋所有人没有主动作为的义务,因此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由于居住权只设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因此居住权属于他的物权。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确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日益解放,每一次父母去世,那些没有继承权、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庭所有人将使用和获得部分家庭财产的权利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能够继续生活和养老。”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居留权的主体,且主体范围有限。第三,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包括其他附着物。比如,我国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因此,居住权不能建立在自己的房子里。第四,居住权是以居住为目的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为自然人的特定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将房屋用于居住需要,而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目的,不能用于商品房等其他用途。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达成协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通过出租少量房屋来获得收入。第五,居住权具有时效性,期限一般为长期和终身。这也是居留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居留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或者遗嘱中确定或者约定。对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的生命。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给无房可住的人居住的,所以如果对房屋居住权没有约定,应该理解为居住权应该与他们的生活共享。第六,居住权是免费的。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对价,故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留权的性质和本质所决定的,居留权应当是一种无偿的自由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可能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必须低于租金,否则就没有必要设立。第七,居留权不可转让。在罗马法中,“地役权是一种不能转让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可以转让的,比如某一年的土地收割权的转让。就人地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与权利人是分不开的。因此,当债权人死亡时,他的权利将被消灭。”目前,学者们对居留权是否包含在我国的争议中仍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居住权的主体是一个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占有房屋的公民。第二,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比如出租人的房子。第三,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对房屋的使用应当限于居住目的。第四,居留权的取得应具有法律依据或相关合同。第五,居留权的取得应当登记,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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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7: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