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对共同所有制家庭关系的承认 |
释义 |
[病例] 1997年4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儿子胡某由方某独自抚养。2004年5月,胡某搬进县城租房,开了一家小吃店。方某帮着做家务,变卖了农村的房产,获得1.5万元。2007年3月,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好转,方某和胡某商量以胡某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购房价格为6.5万元。其中,胡某出资5.5万元,方某向母亲家中借款1万元(胡某还清)。15000元已经用来支付房租和其他生活费。2008年1月,胡某结婚后,方某和胡某因家务事无法同居。于是,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自己的家庭和财产分开。处理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方进县后没有经济收入,靠儿子养活。买房时,方某没有拿出任何钱,6.5万元的购房款全部由胡某承担。因此,房子属于胡某。第二种意见是,房子应该由陈和钱合租。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抢夺、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共同所有。共有分为股份制和共有制。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的平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和平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家庭成员共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夫妻共有权和家庭共有权。一是在家庭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以共同关系为前提,购买和分享房屋。家庭关系属于共同关系。”“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是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的整体。他们之间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的,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方某与胡某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关系不明确的,应视为共同共有。因此,所购房屋为共同财产。其次,胡某的产权登记并不意味着胡某的产权是排他性的。方某与胡某在共同居住期间购买房产时,房产证上的买受人由方某与胡某协商确定,胡某视为代共有人办理产权登记,共有人的产权属于家庭成员。第三,有共同劳动的事实。胡的小吃店是一种劳动,而方的家务也是一种劳动。方舟子的劳动虽然不是以金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对家庭的正常运转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就是创造价值,但是家庭内部的分工是不同的。第四,买的房子和我家乡房子的销售有着密切的关系。出售旧房所得全部用于租赁期间的租金和家庭日常开支。这必然与胡锦涛的经济积累有关。《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母子俩共同生活了多年,搬进县城后出售自家房屋的收益用于租赁期间的房租和家庭日常开支。房祖名虽然在家做家务,不是以钱的形式,而是创造价值。方舟子和胡的共同努力促成了共屋的形成。因此,房屋产权应归双方所有。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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