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不交付时如何实现物权 |
释义 |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控制权和专有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直接控制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财产所有权,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动产不交付时物权如何实现。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中。根据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时间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和《物权法》实施后,担保物权的实现模式逐渐由以前的诉讼模式演变为现在的非诉讼模式。程序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成本大大降低,极大地保护了担保物权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时,抵押权人可以配合抵押人,建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支付。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物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物权的非诉讼实现具有直接的实体法基础。关于程序法上担保物权的非诉讼实现方式,虽然我国《物权法》早就规定了担保物权的非诉讼实现方式,由于诉讼法缺乏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15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的非诉讼实现提供了程序支持。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诉讼担保物权的实现有着直接的程序法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担保物权非诉讼实现制度,程序法与实体法实现了有效衔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少数地方高等法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意见》。但是,根据现有资料,全国各地都有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例。显然,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此类案件会更多,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会更多,甚至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更多,从而为担保权益持有人提供不可转让证券的诉讼方式,为担保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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