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有抗辩权 |
释义 |
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具有提前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不具有提前抗辩权。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责任不具有担保的补充性,即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具有事先抗辩权。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和保证人无权拒绝。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先诉利益,是指债权人在一般担保中直接请求担保人履行被担保债务而不首先追索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总担保人的专有抗辩权,它建立在总担保合同相对独立的基础之上。它是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债权直接取得并特别享有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事先抗辩权,其中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对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同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债权人只对被担保人提起诉讼的,只有被担保人可以列为被告。”本意见不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与主合同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成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如果不提前将其列为基于抗辩权的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无故增加诉讼负担。总担保人有提前抗辩权,但将总担保人列为被告人并判断其承担责任,与提前抗辩权并不矛盾。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总担保人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一般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一般保证人在诉讼中的抗辩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担保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抗辩权,既可以保证诉讼效率,又可以防止对一般保证人的损害。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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