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不得担任担保人是国家机关应当遵守的原则。但有关部门接受国务院委托,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国家名义贷款转贷时,需要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机构。在吸收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后,中国将把这些贷款转给当地或有关项目单位使用。由于这些贷款大多用于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资金需求量大,而且不盈利或很少盈利。单靠项目使用者无法偿还贷款,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愿意为这些项目提供担保。因此,在偿还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偿还和担保体系:中央政府将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转移到项目上,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和有关国家机关提供还款担保,保证已用贷款的偿还。通过这种担保,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维护国家偿还外债的声誉。因此,《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再融资的,才能作为担保人。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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