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
释义 |
[案例] 2001年秋,在一家酒店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酒店为担保人。当时,甲方与招待所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清,招待所原所长在借据上注明“甲方在招待所的工程款担保”,并加盖公章。贷款期结束时,如果甲方不还款,新来的招待所所长也以“经多方结算担保时发现招待所不欠甲方工程款”为由拒绝向乙方承担责任。乙方起诉,要求旅社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还款义务。
[争议] 关于宾馆与乙方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宾馆的责任,有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担保合同无效,招待所应承担乙方贷款损失的主要责任。理由是,将甲方在宾馆内不存在的工程款作为担保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招待所有明显过错的,应赔偿乙方大部分贷款损失;乙方未核实甲方在招待所的工程款余额,仓促接受担保,但也有一定过错的,应自行承担一小部分贷款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后,乙方贷款损失由招待所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宾馆以欺诈手段与乙方订立的担保合同可以撤销。乙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基本相同。第三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有效,但应免除酒店的担保责任。原因是本担保合同虽可撤销,但因乙方不主张解除而生效,宾馆应履行“以甲方在宾馆的工程款担保”的约定义务。发现甲方在宾馆担保时已无剩余工程款,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四种意见是保证合同有效,酒店应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将全部贷款偿还给乙方。 [分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原因总结如下: 首先,该旅店向乙方承诺“甲方保证该旅店的项目资金”,这是意思表达错误的一部分,不是欺诈。在民法理论中,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向外界表明要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意思表达错误是指表意者的无意表达与意思不一致,即表意者的错误理解或缺乏理解导致表意者内在真实意思与外在表现行为不一致。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在本案中,宾馆原主任在签署担保意见书时,误认为甲方在宾馆内仍有大量工程款,并无欺骗乙方的意图,故应认为在意思表示上存在部分错误,而非欺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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