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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量保证责任能否与违约责任一起使用
释义

质量保证责任能否与违约责任相结合。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翻修、退货、减负等违约责任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计算价格或者报酬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的,影响标的物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要求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卖方违反质量缺陷保证义务时,质量保证金能否与违约责任一并使用?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责任以赔偿原则为基础,惩罚性责任除外。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民事责任是惩罚性的,则应是补偿性的,属于补偿性责任。质押金的基本功能是保证标的物的质量,质押金具有事前一般担保和事后补偿性。
    

当卖方违反质量缺陷保修义务,质量保证金责任与违约责任重叠时,因两种责任均由卖方承担,按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同一违约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是不公平的。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者降低标的物交换价值的,质量保证金将根据质量保证金的条款转换为对买方损失的一种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质量保证金与违约金类似,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只有当卖方承担了质量保证金的责任,但仍不足以弥补买方的损失时,买方才能要求补足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介绍,质量保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结合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会对是否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存在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网,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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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