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抵押贷款的细节是什么 |
释义 |
案例:2011年3月,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35万元用于经营,李先生同意借款,但要求王先生提供担保。由于王某没有财产提供担保,他找到亲戚吴某,要求吴某为其提供担保。吴某起初因为经济困难拒绝了,但王某说他会很快还钱。担保只是一种形式,还有另外一个人一起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吴不得不同意,因为情况。于是,吴某、王某和周某到李某处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某以自己的房屋等财产为王某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担保人处与周某签字盖章。之后,李某借钱给王某。2012年3月,还款期限到了,王某无力还款,消失了。李某要求吴某承担担保责任。吴某感到委屈,拒绝还款。2012年6月,李先生向吴先生递交了诉状,要求他归还补偿性贷款和相应的利息。吴律师认为,担保合同未经抵押登记无效;此外,另一担保人周某也应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抵押物约定不明确导致抵押物无效。 分析一: 吴某提供的房屋等自有财产抵押是否有效?江西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亮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抵押物具有房屋、土地、厂房、设备等特殊财产,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贷款担保合同中涉及的房产是房屋,不应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条款没有生效;另外,合同中使用“房屋及其他自有财产抵押”一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约定不明确”,这种模糊约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抵押物无效。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抵押权。各方应认识到风险。 分析二: 律师表示,本案中吴某提供的抵押一旦无效,吴某的担保责任不一定免除。对此,我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从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推定。本案中,吴某提供担保的意图真实有效,但形式违法。因为李某和吴某在制定抵押条款时都存在过错,李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吴的担保形式实质上是担保,不能绝对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本案中吴、周的担保责任为共同担保。只要借款人到期不还款,被担保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在责任分配上,要区别对待。如果抵押无效,吴和周是共同担保人。这里的连带责任不同于“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即吴、周二人不分大小顺序承担保证责任。李可以直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要求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至于吴某与周某关于担保责任分配的内部约定,只有一方向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才能向对方主张更多部分。综上所述,住房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自己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合理运用法律,在不影响商业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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