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期应收账款能否作为质押担保 |
释义 |
1、 典当行评估并规避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风险。 应收账款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债权,与动产和不动产不同,应收账款可能面临以债权作为担保无法实现物权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法律不能为当事人排除的,只能由当事人来评估和规避。对于典当行来说,人和每一笔贷款都面临着风险。关键是风险是否可控。应收账款担保贷款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两种风险是可以很好地控制和化解的。对于法律风险,国外通常通过立法明确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合法性,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规定各种权利的支付顺序。实践中,商业风险主要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应收账款的担保条件、质押贷款的比例以及质权人对出质人的监督措施。第二,以应收账款作担保时应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在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由于应收账款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在设定、登记、转让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设定和效力作出专门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对抗第三人,公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登记无疑是最好的公示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符合书面形式和有效登记的要求。三是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再转让。《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应收账款的价款提存。应收账款转让的实质是应收账款的处置。众所周知,应收账款虽已质押,但其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有权处分应收账款。但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应收账款已经质押,质权人以登记的形式持有。这样,出质人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如果允许应收账款的转让,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视为转让无效。但是,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转让,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第四,用于质押的应收款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之外,债权由法定权利转变为自然权利。因此,典当行在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复核时,应当确认应收账款的债权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并在融资期间的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应收账款债权的限制。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注册。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经征信局登记后才能生效。然而,无论是在理论解释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面临着更多的难题。 1。登记是否是应收账款质押成立或对抗的重要条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解释为对抗条件,即应收账款质押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将应收账款质权登记解释为对抗要件,登记机关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则登记自然不具有公信力。因此,如果存在登记错误,应当认为登记错误部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注册是否须接受信贷机构的正式审查或实质性审查? 如果登记被确定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对抗要件,信贷机构对登记材料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不能是实质审查。因为质押的真实性和未来债权的发生都是商业风险,不应加以考察。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由出质人直接登录征信机构网络进行登记,谈不上实质审查。《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转让应收账款或者续保、再质押的,将危及质权人债权的实现。为方便质权人将来实现质权,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出质人承担权利凭证的交付义务。但是,交付凭证的行为不是质权成立或者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是出质人的合同义务。7预期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物权法》对可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没有相关规定。国外对应收账款的规定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异,但有一个共同点: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债权,也包括未来债权。国内法学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他们认为未来应收账款的金额和生成时间是不确定的,因此这种应收账款担保将面临如何公示、如何监控、如何实现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不适宜允许这种应收账款作为担保。 2。应包括未来应收账款。在这种观点下,大多数应收账款在实践中不断发生。对于企业和银行来说,这种持续的应收账款是最有价值的担保,未来的应收账款应作为担保。物权法的经济目标是鼓励交易、促进融资和充分利用物质。因此,如果法律不禁止,则授予许可。应该采取第二种观点。8出质人和质权人都有义务将应收账款出质的情况及时通知第三债务人。 鉴于实施应收账款质押的实质是启动应收账款的转移程序,这必然会触及第三债务人,因此第三债务人是否属于第228条规定的当事人也是一个问题。 如何防止第三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冲销,或因抵销权将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冲销,而如何防止原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造成应收账款的冲销,危及质权人的债权呢?这是处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出质债权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或者出质债权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质押债权的债务人。本条规定质权人应当向以债权出质的债务人行使质权。质权人和出质人及时告知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出质事实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效力应当延伸至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即第三债务人。质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质押债权的清偿,第三债务人不得拒绝向质权人清偿。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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