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 |
释义 |
一是该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制约了其社会功能。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只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具有较强执行力的公正债权文书、非诉讼行政决定书等形式,没有债权证明等文件。将其界定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债权的自由转移。其次,债权凭证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法院发布“法律白皮书”的认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很多人认为法院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的“法律照会”。目前,各地法院逐步以债权证明取代暂停执行,大量案件结束执行。法院制度逐渐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的最佳途径的理念。但因现行债权凭证制度,持票人不得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其他担保,不得作为有价证券使用或者转让。这种债权只有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能再次申请执行,从而阻碍了其他形式债权的实现,使这种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从而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法律白皮书”以及缓刑。第三,债权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的人同意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公民作为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条件后,执行人应当进行合议,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最后立案。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被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与此相比,办理债权证一点也不简单,办理债权证时上述中止执行程序也不能少。同时,出具债权证明还需要做笔记,作出最后的执行裁定,填写债权证明的繁琐内容,并经常通知申请人在制作债权证明前核对债权数额,人为地增加了债权数额工作量很大。第四,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对发债文件缺乏有效监管。签发债权凭证的前提是用尽各种措施后债权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但它是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对执行措施的穷尽没有明确的标准,《试行规定》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一些法院为追求执行率和滥用债权凭证提供了空间。第五,事实证明该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从法院的角度看,设立债权证明的初衷是简化再执行程序,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及时调解案件,减轻压力请求人民法院暂缓审理。但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对债权人来说,持有债权证明只能证明自己享有债权,可以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与此前中止执行并无太大区别,对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意义不大。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他只能无限期地等待,直到取得债务人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这是非常难以取得的,债权的实现也将变得遥不可及。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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