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中,抵押物、质押物、留置权必须是能够直接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特定物,即债权人实际享有的担保物权是各要素已经享有的既得权利。债权凭证本身不具有商品流通价值,其所包含的强制执行权不得抵押、质押。同时,债权凭证载明的债权是债权人必须依靠公共救济才能实现的期待权。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这与担保物权有本质区别。因此,债权凭证不能作为抵押或质押,否则可能导致债权人恶意将不能履行的风险转移给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担保法》的立法精神和建立债权证明制度的初衷。因此,以债权凭证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应当视为无效,并予以公告禁止。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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