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死后如何处理土地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不适合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承包,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合同收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应得的承包收入;承包期间,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其他方式。 1。家庭承包地的经营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收入,发包人收回土地。 2。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继承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发包人收回土地; 3。以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期满前可以继承,合同期满后发包人收回。 目前,关于农村村民划拨土地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不是承包给某个人,而是承包给某户人家。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不会因为农民的死亡而影响农民家庭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上一代死亡后,下一代子女或配偶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是独居的,没有子女、配偶的,其原划拨的土地应当在其死亡后由村委会集体收回。死去农民的亲属继承土地承包权是违法的。如果在某个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民全部被杀,那么村委会集体就应该收回土地承包权,收回的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的流动土地管理。因此,严格地说,“死去的村民还有土地”的观点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农村的土地是分配给农民的,而不是分配给农民的,农民的死亡并不影响农民原有的土地分配。当然,过去土地是按人头分配的。人口多的农民得到的钱多,而人口少的农民得到的钱少。近十年甚至三十年来,许多农村家庭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造成了有的人多地少,有的人少地多的局面。这似乎真的不公平。 然而,在大范围内,上述稍显不公平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一个村出现大量这样的情况,那么村民可以集体协商,重新划分村里的土地承包权。然而,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已经如火如荼,对于许多农村来说,期待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重新分配并不现实。土地将由政府收回,然后分配给其他农民。显然,农村土地不能继承。如今,农民很好地利用了农村土地。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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