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有何规定 |
释义 |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税税字[1992]109号) 注:第一条部分,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减免批准申请书摘要》和第五条《土地使用税减免批准申请书摘要》无效。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废止的税收法规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各市、区税务局:省局以鲁税三〔1990〕一号文件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为严格控制土地使用税减免,进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05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对年度减免土地使用税10万元以下的企业,逐级报省税务局批准;年度个税减免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经省税务局核定后,移交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因自然灾害或者在建基础设施项目发生纳税困难,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不受上述税收限制,报省税务局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土地使用税减免权限应集中在省税务局,而不是分散在各级,各地不得擅自批准土地使用税减免。 各地在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时,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减免,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和非客观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不予减税、免税。如果真的有必要照顾减免税,就应该严格控制。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在申报减免税报告时,应按年度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填报减免税报告,并报送减免税报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因自然灾害、纳税困难等原因单独申报免征额。 《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表格附后),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印章齐全、项目明确、内容具体、数字准确。年度减免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当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并与申请报告一并提交。 “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申请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由市、地税局按照省级局规定的格式印制(表中各栏如有变动,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形状大小不能改变)。附件:1。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汇总表(略) 2。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略) 1992年4月7日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税法,建筑业企业可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地税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经批准的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自使用月起5年至10年内免税。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 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 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原址不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暂时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中央政府。(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批准;每年减免1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在有关通知中对减免土地使用税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纳税人范围、减免税范围和具体减免事项进行了规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替你回答的。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