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三级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度为: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额范围。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包括: (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税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批准复垦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地予以免征从使用月份起5至10年内免征税款。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 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 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在城市市区和郊区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2。县(县人民政府所在镇); 3。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镇);工矿区(区内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城镇体系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和征收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核定。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受托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的税额征收。第五条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度税额为: 1。大城市5到4元; 2。中等城市四到三元; 3。小城市3-2元; 4。县城2到1元; 5。城镇和工矿区2-8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划分土地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收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我们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以上答案可以帮助你解决自己的问题。我们不能阻止它。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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