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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1、 永久土地使用。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36500元/亩,涉及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解公布;城市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照同一区域内同类重点在建工程的补偿标准执行。林(草)地补偿(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林地管理费5%)12000元/亩;退耕还林补偿(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林地补偿、林地管理费5%)33000元/亩。三。青苗补偿:1200元/亩。林木采伐补偿费:果树采伐补偿费6000-18000元/亩;园林树木采伐补偿费20000元/亩;林(草)地林木采伐补偿费5000-6000元/亩;其他土地零星林木补偿费2000-4000元/亩。

5。房屋(含窑洞)拆迁补偿:民用房屋(含土窑)拆迁补偿450-550元/m2,砖木房屋拆迁补偿550-650元/m2,砖混房屋拆迁补偿650-800元/m2,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按照每月500-1000元的标准,被拆迁户需缴纳6个月的搬迁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奖励费为每户5000-10000元。
    

拆迁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宅基地补充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拆迁安置需要增加用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用部分),安置用地及附着物补偿按铁路永久用地标准执行。根据县(区)政府提交的设计方案和实际情况,“三供一平”集中安置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各方共同确定;分散安置“三供一平”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各方共同确定补贴标准为每户3.5万元。在西咸新区等安置区,涉及安置的相关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方面共同确认。
    

7。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国有储备用地补偿、特殊道路和建筑物拆迁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确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山、道路、水利等设施,由市、县(区)政府和新城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搬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过期临时建筑不予赔偿,无条件拆除。对已建成的房屋、设施和种植的林木、农作物不予补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和新城管委会负责清理征地范围内现有地表垃圾,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做好铁路用地的围挡和交地后的监管工作,防止新垃圾的倾倒。二是尽量利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的补偿,按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取(弃)土用地(建设期内)补偿标准为17000元/亩;其他铁路建设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的复垦,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的规定执行。三是根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铁路复垦用地,并按6000元/亩的综合标准进行补偿(含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区)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实现行政区域内的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涉及异地补充耕地的,按照异地占补平衡的有关规定办理。耕地复垦费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复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发〔2015〕11号)。征地拆迁费用按照省级在建项目统一征收的做法,列入征地拆迁费用。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陕西省实施办法》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征地涉及农民社会保障的,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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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