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是多少 |
释义 |
首先,从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之所以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发生,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已成为危害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对于受害人来说,交通事故的后果不仅仅是因为自己或对方的责任,更是因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的高度发达,汽车这个方便却又极具危险性的工具,是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后果。因此,各国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立法,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规定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严格责任甚至无过错责任,实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将从事高风险的汽车使用者的具体责任转移到其他国家,所有从事这种危险活动并从中受益的人共同承担责任。这也证明了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是保护第三人受害人。在这种背景下,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险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责无旁贷地成为分担责任的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可以避免侵害人对受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或赔偿迟延,降低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和诉讼成本,及时、方便、有效地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第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或调解肇事方(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未被列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被保险人可能与受害人串通骗取巨额赔偿,或者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不在乎赔偿金额。即使保险公司有异议,由于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只能被动地根据生效判决或调解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从责任保险的给付特点出发,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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