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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鉴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和有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准备交通事故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写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鉴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是认定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影响行政责任,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鉴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形成的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文件资料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分析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其目的是区分事故责任,以便按照交通法规等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适当的处罚,同时也是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人民法院确定处罚和损害赔偿的证据。从交通事故鉴定书的内容来看,它具有书证的特征。因为是公安机关制作的,所以应该是公文书证,具有很高的证明效果。同时,认定确认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对确认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它还决定,法院应当像审查其他证据一样,审查交通事故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如果有其他足以推翻确认书的证据,法院不重新确认就不能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鉴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人员进行。即具有两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交通警察,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书的,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交通事故认定权。原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三)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分别送达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确认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类型来看,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确认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确认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由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举证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不得对交通事故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才能作出新的交通事故确认书,或者在法院审理证据分割时自行承担责任,提示法院不予受理交通事故确认书。

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以上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规则或标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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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