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离婚自由的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刘先生和钟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婚后,双方关系不好。刘某起诉莒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钟某辩称,如果离婚,他要求刘某按约定赔偿30万元。 法院认定,刘某与钟某结婚期间,应钟某的要求,刘某先后4次为钟某出具担保书或协议书。一般内容是:承诺与前妻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或接听电话,如有违反,赔偿钟某30万元,并将全部财产和不动产退还钟某;或约定刘某如有背叛或分手,赔偿钟某60万元,或者保证刘某今后不会与前妻有任何接触。如有违反,双方资金归钟某所有,并附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钟某的关系确实破裂,允许双方离婚。刘某与钟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借款30万元、赔偿金30万元或60万元,以及刘某出具的担保书,并非实际借款或赔偿,而是一方为防止另一方离婚或与其前妻沟通而设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或保证的目的是限制对方的离婚自由,侵犯对方的离婚自由权应视为无效。钟某据此要求赔偿3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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