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
释义 |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包先生从薛某手中购买了在建“阳光威尼斯”小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包先生支付首付30万元和定金1万元,以冲抵薛某的银行贷款。包先生按合同约定付款,薛某也一次性成功还清了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后,薛某以不愿意出售房屋为由写信给包先生,要求他解除与包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了包先生支付的31万元。包先生不愿买卖,于是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认为,薛某继续履行房屋交付和产权转让义务不存在法律障碍,没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薛某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房屋交付给包先生,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债务的;(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的;(四)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终止权的,终止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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