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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
释义

如何处理养老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的活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民政部门应将养老服务机构超出业务范围的活动列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共同处罚对象名单共同处罚的管辖权。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时,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辖区内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公司章程规定、活动目的和业务范围的;
    

(二)合法权利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利益的;
    

(3)以非法集资或者销售“保健品”的欺骗手段骗取老年人财产的;
    

(4)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5) 对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
    

(六)有虚报、谎报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七)不按规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八)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九)其他严重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人员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列入共同惩戒对象名单。能否通过协议免除维修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工作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虽然通过协议约定了赡养义务,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和限制。虽然维修方式可以改变,但不能违反公共秩序、良好习惯和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在这种情况下,兄弟二人通过签订协议,人为地分别赡养两位老人,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试图不履行协议赡养一位老人的义务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两兄弟虽然认为各自赡养老人已经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但他们只对父母一方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却不能免除对另一方的赡养义务。因此,他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他应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超出经营活动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共同处罚对象名单,进行共同处罚。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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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