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 |
释义 |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1) 从案件类型看,以下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用人单位辞退、开除、辞退职工以及职工辞职、自愿辞职引起的纠纷;(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的执行、变更、终止、终止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因确定无效劳动合同和在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5)因员工离职、停发工资、留任等引起的争议,从事第二职业; (6)因用人单位裁员引起的纠纷; (7)因经济补偿和补偿引起的纠纷; (8)因履行集体合同引起的纠纷;(九)用人单位职工因违规收费发生的争议; (十)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2) 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看,应当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在中国境内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职工; (3)军队、武警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无军人身份的职工; (4)个体工商户和学徒工、帮工; (五)与用人单位及其雇员分离的离退休人员; (六)境外企业、劳动者与家庭雇工、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的劳动合同。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则应移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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