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应遵守这些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以为是知名商品的;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四)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上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误导性的虚假陈述。第六条公用事业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排他性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国货物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货物流向外国市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买卖货物。在账户外秘密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账户外秘密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通过快递方式给对方打折,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打折、给中介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接受折扣、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泄露、泄露、泄露、变卖、变卖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生鲜商品; (二)经营过期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4)因债务偿还、生产变更、停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活动:(一)以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指定人员中奖的方式骗取有奖销售的;(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劣质、高价商品的<(三)有奖彩票销售,最高奖额超过5000元。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价格。 竞买人与竞买人不得相互串通,排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在当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但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规制的依据,却确实违背了市场竞争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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