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诉讼时间多长不能诉讼 |
释义 |
1、 医疗纠纷案件时效期限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限。第一百三十六条民法通则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未经申报销售不合格货物; (三)迟延或者拒不支付租金; (四)定金丢失或损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但自侵权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限。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争议主要发生在对“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不同理解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医疗事故已经构成。 医疗事故认定机关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直县(市)以上地方医学会统一管辖,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鉴定之前,医患双方都不可能“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民法通则应当解释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计算”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确认为医疗损害之时起计算”。同时,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一个鉴定过程,需要具体的程序,所以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医疗事故的时间通常滞后于人身伤害的实际时间,可以短到几个月,长到几年甚至更长。 人身伤害实际发生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作为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抗辩事由。根据以上分析,医疗事故一年诉讼时效的时间起点有不同的算法。一般来说,有四个出发点,即侵权损害发生的时间、能够证明侵权损害发生的相关证据形成的时间、侵权损害事实被实际认定的时间、医疗事故被法定机构认定的时间。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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