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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时履行吗
释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时行使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四条:一、对同一合同双方均应承担对价债务;二、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提前支付的义务;
    

(3)双方债务已到还款期;
    

(4)对方未支付或拟支付。
    

本条主要适用于买卖、互惠、租赁、承包、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双向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双重合同的功能为基础的,适用于双重合同,但不适用于单一合同和不真实的双重合同。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是基于同一双重合同的履行。如果双方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个双重合同,即使事实上关系密切,也不能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因此,要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合同承担相应的抗辩义务。这里的债务首先应该是主要的支付义务。当次要履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时,也应考虑与主要履行义务相牵连,从而产生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双方的债务应当有对价关系。对价关系并不强调客观上的对等,只要双方主观上认为是对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同时履行债务而设计的。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行使。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的,不受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制约,而是让位给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第三,对方不履行或者拟履行债务的,原告必须已经履行或者拟履行债务,否则,被告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原告未履行或者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的债务不存在对价关系的,被告不得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原告履行不当的,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原告已部分履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债务的,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对方有可能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进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当对方当事人无法处理给付时,不能达到同时履行的目的,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也不存在,应当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来解决。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重合同的含义。所谓双向合同的含义,上述理念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抗辩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当事人一方已经支付部分价款的,对方拒绝支付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得拒绝自己支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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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0: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