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律师告诉你婚后如何分割安置房 |
释义 |
安置房主要是指拆迁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房屋拆迁政策,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形式搬迁或搬迁的房屋。(不包括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取得货币后按市场价购买的房屋) 由于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也呈现多元化,产权置换取得的房屋类型:(2001年11月1日以后)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所有权的私有房屋。这类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经婚姻登记取得所有权。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差,以夫妻共同财产结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房。婚后房屋拆迁时,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产权交换的差额,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拆迁的私人住房评估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将产权房直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婚后房屋拆迁时,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差价用夫妻共同财产解决。被拆迁的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购买的原公共住房的评估价值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推定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可将产权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2001年11月1日以前,大部分是通过住房补偿获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共住房,是父母原租住的房屋被拆迁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的形式被拆迁的住房。夫妻租客的身份是因为他们单位可以支付安置房的取暖费,而且父母写孩子的名字。婚后,按照房改政策,如果以父母工龄和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产权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要考虑财产来源、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权利以及父母工龄的福利和优惠价值。夫妻一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因房屋拆迁取得安置房租赁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租赁,承租人可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共住房,是由父母及其家庭成员以婚前住房补偿的形式共同安置的被拆迁住房。虽然他们结婚5年以上,但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者同意,另一方不得出租。由于不是安置房的共有人,共有人的居住权是根据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的性质,限制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具有排他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使用、租赁公房的批复(1996)》中“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已满五年,离婚后,双方均可租赁”的规定不应适用。在离婚、继承案件中,对尚未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安置房,可以尽量通过调解解决。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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