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
释义 |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的;(四)伪造、篡改、毁灭遗嘱的。李和宋于2003年结婚。婚后,李某和宋某一起做服装批发生意。经过几年的努力,他们的生意逐渐扩大,积累了不少财富。2008年,因企业债务纠纷,宋某被殴打并脑出血。出院后,宋某仍然没有忘记被殴打的可怕记忆,神经受到严重刺激,他经常怀疑周围的人对自己不好,并有暴力倾向。医生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2009年,宋某曾攻击李某,并将其作为敌人杀害。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宋某抓获归案。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宋某被确认为精神病人。公安机关以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发布宋某。李某死后,宋某的父亲宋家林负责宋某和李某之间的服装批发业务,押金60万元,有房有车。后来,李的父母要求继承李的部分遗产,遭到宋的拒绝。随后,李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 [权利要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包括定金30万元、服装批发店折价总额的一半、房屋和汽车; 2。请求法院剥夺宋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判断结果] 1。原告被判令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包括20万定金和服装批发店、房屋、汽车总折扣的三分之一。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李某的父母为何要求法院剥夺宋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在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被剥夺继承权。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还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包括一级继承人杀害二级继承人,二级继承人杀害一级继承人。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如果继承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遗产被指定由继承人顺序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受到身心的摧残或折磨。被继承人遗弃的,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当剥夺继承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在生前有宽恕表现的,继承权的丧失可以不予承认。虐待死者情节严重与否,取决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死者生前若悔改饶恕,继承权就不成立。 3。伪造、篡改或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订立虚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内容。毁灭请求权是指被继承人对遗嘱的毁灭。伪造、篡改、毁灭遗嘱情节严重与否,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伪造、篡改、毁灭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严重。 在本案中,李某的父母认为宋某杀害了李某,而作为凶手,宋某当然不具备合法的继承权。那么,法院为何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精神病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杀人是否故意。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正确适用本条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咕咕”,以及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有学者认为,既然杀人是一种犯罪行为,这里的“故意”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笔者支持这一观点。 本案经司法鉴定,演员宋某系精神病人。因为宋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宋某是否有故意,要看他杀人时精神是否正常。如果他精神正常或者没有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那么宋某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从而丧失继承权;相反,如果他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那么就没有故意,他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权。宋某在患有精神疾病时杀害妻子,民事责任过错必须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作出的法律行为。精神病人发生精神病发作时,其所有行为都是无效的,因此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存在过错。然而,本案的法医鉴定仅证明宋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但不能证明他在实施杀人时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宋是否在发病期。 公安机关明确认定宋某免予刑事责任,这说明宋某在有精神障碍时杀害了妻子。由此可以推断,宋某不具备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能力,更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必须是被继承人故意杀人。因此,作为患病时的精神病人,宋某杀死李某后,仍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即使宋某不是精神病人,妻子因过失死亡,他仍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院凭什么判决李的父母只继承了女儿的部分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份额一般相等。”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归被继承人继承。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分割他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在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时,应当将财产的一半归宋某所有,另一半可以作为李某的财产分配。李的父亲、母亲和宋对李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法院将李某的遗产分为三份,并平分给李某的父亲、母亲和宋某。 笔者认为,宋不仅享有李某遗产的继承权,还应获得更多的份额。既然宋的继承权不受杀李事实的影响,那么他的继承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作为一名精神病人,宋某依法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他需要亲戚的帮助和必要的治疗,需要更多的钱来治疗。因此,应给予宋人更多的继承份额。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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