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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房产纠纷诉讼案例分析是什么?
释义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离婚的家庭,我国的离婚人数在不断的上升,因此对于离婚问题纠纷的解决很多人比较重视,在婚姻法中有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其他问题纠纷的详细解决方法,确保离婚的顺利进行,那离婚房产纠纷诉讼案例分析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离婚房产纠纷诉讼案例分析是什么?
    一、案情简介
    2001年岑xx与小范结婚。2003年,岑xx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岑xx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范有了外遇,岑xx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范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岑xx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岑xx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xx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岑xx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岑xx和小范的共同财产。可见,岑xx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岑xx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xx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岑xx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xx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xx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xx,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二、律师解读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严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严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严先生无法证xx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严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严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xx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容先生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xx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xx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容先生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容先生同时把刘xx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容先生常年在外,刘xx有了外遇,容先生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xx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容先生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xx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xx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xx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xx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xx,证xx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容先生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xx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xx其100000元的出处。刘xx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容先生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律师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xx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三、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李xx与王xx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xx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xx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xx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李xx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xx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xx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xx和王xx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xx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在离婚的时候主要的问题纠纷就是关于财产分割,而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家庭中主要的财产就是房产,因此很多时候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矛盾比较大,按照婚姻法如果是共同财产就要人一半的原则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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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