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技巧 |
释义 | 1、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何谓赔偿权利人? 3、法定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 4、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5、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6、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7、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8、胎儿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9、何谓赔偿义务人? 10、酒店、宾馆、餐厅等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1、教育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2、精神病院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3、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5、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6、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7、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8、建筑物致损(物件致损),谁是赔偿义务人? 19、人身损害赔偿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替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 20、赔偿义务人能否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赔偿额? 21、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获得赔偿? 22、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3、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 24、共同加害行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5、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26、对共同侵权行为如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7、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28、医疗费如何计算? 29、误工费如何计算? 30、护理费如何计算? 31、交通费如何计算? 3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营养费如何计算? 33、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34、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35、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36、丧葬费如何计算? 37、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38、如何破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39、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如何给付? 1、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害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造成损害结果是伤、残、死亡以及其他损害(如精神失常等); (3)损害赔偿当事人是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4)赔偿请求权内容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七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包括以下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2)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包括大气、水、噪声和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8)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9)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0)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1)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2)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3)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4)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等。 【温馨提示】 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A.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 B.因产品质量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 C.因环境污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3年。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A.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B.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何谓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权利人”包括两类三种人: 第一类直接受害人(1种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残或者其他损害(未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直接受害人是当然的、唯一的赔偿权利人;被扶养人和近亲均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类间接受害人(2种人),是指①法定被扶养人(见3、法定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和②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详见4、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直接受害人因死亡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间接受害人(法定被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间接受害人也只有在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充当赔偿权利人。 【温馨提示】 ①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定被扶养人和其他近亲属)。 ②赔偿权利人只解决哪些人可以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人范围问题;赔偿权利人并非都是适格原告。具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格原告应当根据请求赔偿的项目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进行审查确定。 3、法定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 法定被抚养人是指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成年近亲属,即法定被扶养人包括未成法定被扶养人和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1)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法定被扶养人包括直接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死亡、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范围:①未成年子女;②未成年孙子女;③未成年外孙子女;④未成年弟;⑤未成年妹。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不要求被扶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成年近亲属作为法定被扶养人必须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要件。成年法定被扶养人范围包括: 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父母; 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③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④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温馨提示】 ①法定被扶养人不仅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法定被扶养人,还包括依法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如死亡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尚未出生的子女,如果出生时为活体也属于死亡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对于直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致残事件发生时已经怀孕尚未出生的子女,如果出生时为活体也应属于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 ②仅仅具有被扶养“期待权”的近亲属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如子女健在、有能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管将来有可能因为子女死亡、无力赡养而获得直接受害人的扶养,但这种扶养权只是一种期待权(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围。 ③法定被扶养人的类型包括致残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致残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由直接受害人主张,提出赔偿的依据是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死亡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法定被扶养人主张,提出赔偿的依据是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扶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等)的损失。因此,死亡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人提出人身损害请求仅限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形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 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被扶养人包括实际被扶养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规定,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被扶养人仅限于法定被扶养人,不包括实际被扶养人。因此,仅依靠直接受害人实际扶养但直接受害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不是赔偿权利人,依法不得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4、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温馨提示】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④兄弟姐妹、⑤祖父母、⑥外祖父母、⑦孙子女、⑧外孙子女。 只有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况下,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但并不是说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全部都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对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适格原告。 5、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本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作为原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被扶养人)不是赔偿权利人,不能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直接受害人致伤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7个项目: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①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④住宿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必要的营养费; (2)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⑦误工费。 【温馨提示】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的损害赔偿包括7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 6、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本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和近亲属等其他人均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直接受害人致残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11个项目: (1)第5条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7个赔偿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残疾而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共4个赔偿项目:①残疾赔偿金、②残疾辅助器具费、③被扶养人生活费、④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温馨提示】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损害赔偿共11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⑧残疾赔偿金、⑨残疾辅助器具费、⑩被扶养人生活费、⑾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性质,为“受害人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既然是“收入损失”,赔偿权利人应当是直接受害人本人,而非法定被扶养人。 7、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法定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11个项目(受害人未经抢救即死亡的,只赔偿第(2)方面4个项目的合理费用): (1)直接受害人因伤后死,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应当按照第5条规定予以赔偿,共7个赔偿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直接受害人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在性质上属于直接受害人因身体权(非生命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费用请求权(债权),可以依法继承。因此,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适格原告是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当中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2)因受害人死亡赔偿的合理费用,共4个赔偿项目:①丧葬费;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死亡补偿费;④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温馨提示】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死的损害赔偿共11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⑧丧葬费、⑨被扶养人生活费、⑩死亡补偿费、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适格原告必须具备对上述赔偿项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他原因(非因伤)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对死亡的受害人享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按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8、胎儿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怀孕期间胎儿受到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胎儿母亲是赔偿权利人。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即成为婴-儿,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且对其在胎儿期间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行使。。因此,婴-儿对于其出生前自身受到损害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婴-儿对于出生前的胎儿期间父母亲因侵权死亡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抚养费请求权。婴-儿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温馨提示】 ①胎儿区别于婴-儿:胎儿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是赔偿权利人;婴-儿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出生后的婴-儿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且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 ③对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且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的,如何保护将来的婴-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的做法是,或者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者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 9、何谓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即赔偿责任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分为一般赔偿义务人和特殊赔偿义务人: (1)一般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一般赔偿义务人都是自然人。 对于依法不承担赔偿义务侵权行为人,如职务侵权行为人,不是一般赔偿义务人;其赔偿义务由特殊赔偿义务人承担。 (2)特殊赔偿义务人是指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人。特殊赔偿义务人本身不是侵权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温馨提示】 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赔偿责任人(赔偿义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就是赔偿义务人;但在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并非赔偿义务人,与侵权行为人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监护关系、职务关系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是侵权赔偿责任人(即特殊赔偿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不一定就是适格原告,但是赔偿义务人一定是适格被告。 10、酒店、宾馆、餐厅等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简称安保义务,是指法律赋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以交易为必要的、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 安保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义务: (1)安保义务人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 (2)在安保义务范围内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予以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义务。 安保义务人是经营主体和社会活动主体,包括借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具有安保义务的人。 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安保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安保义务人具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直接的、终局的)赔偿责任;但是安保义务人未尽其能够防止、制止损害的安保义务,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过错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属于替代、按份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温馨提示】 ①酒店、餐厅、宾馆等对受害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遭受的人身损害,并非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是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和对能够防止、制止第三人侵权损害而未能防止、制止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②赔偿权利人起诉安保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安保义务人是赔偿义务人(被告)。 ③赔偿权利人因第三人侵权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侵权第三人和安保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但侵权第三人不能确定的,只列安保义务人为被告。 11、教育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范围包括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作为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教育机构未经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过错的补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教育机构赔偿责任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如职业培训机构、大学等)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 ②教育机构与未成年人之间是教育关系而非监护关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教育机构与监护人之间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教育机构类似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过错相应责任和过错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 ③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幼儿园、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只承担过错的适当(绝对次要)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不再适用。 12、精神病院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承担的是过错的适当(绝对次要)赔偿责任,与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不同。 【温馨提示】 ①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致人伤害,监护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的,精神病院只承担过错的适当(绝对次要)赔偿责任; ③精神病院与监护人之间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13、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但是因超越职责、擅自委托、违反禁令、借机等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不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 ①执行职务行为包括为实现其职能的一切行为,不要求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②职务侵权行为只能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行为人即使存在重大过失也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点区别于雇佣关系),但不排除法人、其他组织根据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等对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③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非雇佣关系的雇员)因履行劳动合同致人损害的,属于职务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被告人);侵权员工不是赔偿义务人(不是赔偿被告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①认定雇佣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看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 ②从事雇佣活动存在两个并列认定标准: A.主观标准: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B.客观标准: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即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表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 ③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必须以雇佣关系为前提;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等非雇佣关系则不适用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 15、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权(二选一选择关系;非连带关系): A.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存在选任过失责任的发包人、分包人(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①雇佣关系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②其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16、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只承担对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错的:定作人不是赔偿义务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具有过错的:定作人是赔偿义务人,承担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完全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全部责任;定作人部分过错的,定作人承担部分责任)。 A.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是赔偿义务人(被告人);定作人按照其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B.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是赔偿义务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定作人的内部责任份额按照全部过失还是部分过失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部分责任。 【温馨提示】 ①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和承揽人是经济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 ②定作人如果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则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或者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明示或者默示同意帮工为条件。 在被帮工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帮工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是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应当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在内部责任份额上,如果帮工人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只存在轻微过失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得再向帮工人追偿;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责任份额向帮工人追偿。 (2)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是赔偿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是赔偿义务人,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无论是否同意帮工,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在第三人侵权无法获赔的情况下【第三人不能确定(非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帮工人有适当补偿的义务。 【温馨提示】 ①对于明示、默示同意帮工的,被帮工人承担相当于雇主赔偿责任;但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被帮工人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以及对明确表示拒绝的帮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③被帮工人有对第三人侵权无法获赔的帮工人的适当补偿的义务;以及对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自身致损在收益范围内补偿的义务。 18、建筑物致损(物件致损),谁是赔偿义务人? 建筑物致损属于物件致损,包括以下情形: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全部、部分发生倒塌致人损害; (2)建筑物上的其他设施(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物件)发生脱落致人损害; (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人损害; (4)人工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以及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 (5)堆放物(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6)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建筑物致损的赔偿义务人包括方面: (1)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者是连带赔偿义务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建筑物致损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者只要不能证明不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设计、施工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人身损害赔偿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替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 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是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其他人包括亲属都不是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当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订。对于亲属代签赔偿协议,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由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由监护人代签协议。 【温馨提示】 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但是不能由亲属代替签订赔偿协议,除非代签协议的亲属获得赔偿当事人的授权。另外,配偶代替签订赔偿协议可以构成表见代理,该赔偿协议对赔偿当事人依法有效。 20、赔偿义务人能否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赔偿额? 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与请求确认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之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的利益为确认利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作为原告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赔偿义务人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赔偿金额,法院应予受理。 【温馨提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非只有赔偿权利人可以作为原告;在特殊情况下,赔偿义务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金额的确认之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获得赔偿?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按照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主张工伤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而走工伤理赔程序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程。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当走工伤理赔程序;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仲裁程序前置)。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走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者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经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并没有规定为“因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的员工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司法解释只是将用人单位法人侵权排除在第三人侵权范围之外;其他法人和组织侵权以及自然人侵权(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侵权)都属于“第三人侵权”范围。 因此,所谓“第三人”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侵权: ①法人和其他组织侵权(但是用人单位法人侵权排除在外); ②自然人侵权(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侵权)。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不构成工伤,又不构成第三人侵权的,将无法获得赔偿。 22、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的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 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结伴自助旅游的各当事人已经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经济上的适当补偿;但因均无过错,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当事人相约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旅游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具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承担经济补偿义务。 23、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对人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一般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1)一般侵权领域(即过错侵权领域):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人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特殊侵权领域(即无过错责任领域):受害人有故意的,赔偿义务人完全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只有一般(轻微)过失的,赔偿义务人不免责。 【温馨提示】 ①受害人故意致损的:加害人完全免责; ②受害人重大过失致损的: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 ③受害人一般过失致损的:特殊侵权领域的加害人不免责;一般侵权领域的加害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4、共同加害行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包括两种形态: (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无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且非直接结合(即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加害行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 25、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 【温馨提示】 高空抛物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楼全体居民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并实际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此类纠纷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判全体居民承担连带责任。 26、对共同侵权行为如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A.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B.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温馨提示】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27、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有15个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住宿费、伙食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2)丧葬费;(13)死亡赔偿金;(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15)精神抚慰金; 28、医疗费如何计算?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③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 重复检查(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应予排除。 ④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⑤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住院应只限于重伤或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⑥其他医疗费用。 (2)医疗费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预期(后续)医疗费(可以另行起诉)。 A.已发生的医疗费:①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③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B.预期(后续)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温馨提示】 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上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医院选择应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原则。 ③关于转院的限制性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再规定,应当不再适用。 29、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受害人工资)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1)受害人工资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纳税凭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的合法证明;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①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②受害人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指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应以产业分类标准、同一行业社会评价标准判断)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 A.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证明内容为在多长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劳动); B.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C.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温馨提示】 ①误工费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因伤致残的,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③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含企业的经营利润,误工费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 30、护理费如何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1)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元/天)×护理人数(人)×护理期限(天)。 A.护理人员收入状况: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收入=误工费;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收入=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B.护理人数: ①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②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C.护理期限: ①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②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2)护理费的类型: A.治疗护理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纳入医疗费的,不属于护理费。 B.康复护理费:指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C.残疾护理费:指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温馨提示】 ①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②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超过1人的,要有医疗机构(如医嘱等)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③护理期限的一般原则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31、交通费如何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1)计算交通费的时间标准: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 (2)计算交通费的人员标准: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和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3)计算交通费的实际发生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用于交通的费用计算; (4)计算交通费的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计算交通费的一般赔偿标准: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温馨提示】 ①交通费的审核十分苛刻,不仅要求要有正式票据,而且要求有关凭据与就医地点、事件、人数、次数相符合。 ②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的,从医疗费中赔偿;未计入出诊费(医疗费)而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应按交通费赔偿。 ③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 3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营养费如何计算?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A.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期间原则上是住院期间; B.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住宿费和伙食费包括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和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两种。 A.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①赔偿的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②赔偿的客观条件:具有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 ③赔偿的限制条件:受合理部分的限制。 B.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在外地治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该予以赔偿。 (3)营养费是指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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