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清理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
释义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 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法律咨询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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