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首次适用新法对商标侵权案进行处理 |
释义 | 2014年7月中旬,开发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该区潭口镇冯某开办的制衣厂生产的部分服装涉嫌侵犯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上图),请求工商部门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内堆放着已加工好的835套(件)男装,这些男装均标注有注册商标(上图),系另一当事人孙某(案发后当事人多次联系该人均未能联系上)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委托冯某加工的,均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收取委托加工费2万余元。 在本案中,委托方孙某不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却擅自委托当事人冯某生产产品;当事人在接受订单时,明知对方没有商标权仍为其加工产品。委托方孙某与加工方冯某恶意串通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共同侵权,属于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之规定,因为当事人是以来料加工的方式生产侵权商品,所以其营业收入为收取的委托加工费。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货物尚未对外销售,未造成恶劣影响,执法机关根据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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