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对未成人案件审查起诉时,除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查起诉时,要继续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除了按照第137条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外,对应对侦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二)、对不起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到此为止。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后继工作,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帮教工作,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要求。 (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应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起诉工作的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除对要精通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知识。 (四)、起诉书的内容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征及其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等加以说明。 公诉词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予以详细的论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相当重要的,要考虑到方方面面,以期能够挽救未成年人,让他们不要走上歧途,努力回归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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