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错鉴定结果有什么用 |
释义 | 【为您推荐】浮山县律师 南召县律师 毕节市律师 右江区律师 绥江县律师 仁化县律师 安多县律师 医疗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重重原因,有的时候可能会导致医疗问题。这个时候大家就会很关心医疗过错的鉴定方面的问题,以及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这关系到患者如何向医疗机构索赔以及追究责任的问题。下面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医疗过错鉴定结果等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过错鉴定结果的作用 医疗过错鉴定结果又被成为医疗过错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后,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书面答复,或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可不予采信,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如果患者觉得自己不够专业,无法提出专业的问题,那么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辅助质证,包括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等。 如果鉴定意见经过质证后,双方当事人提不出实质异议,并且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采信它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鉴定意见还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等形式进行完善;如果鉴定意见确有问题,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二、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可以得到更有利的医疗过错鉴定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司法实践中,医院方往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张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而患方往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提出司法鉴定。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据此,分别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且二者的鉴定范围都涉及医学领域,但并未对这二者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的区分,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医疗纠纷双方都有鉴定资格,都有权组织进行鉴定,导致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适用上的混乱。 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解决了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二元化”问题,即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过错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与有关医疗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及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已经因侵权责任法的生效而被废止,不再适用,不得再使用“医疗事故”概念,不得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中,“医疗事故”已不再是民法上的法律术语,仅仅是一个生活习惯用语。但医疗事故仍是行政法上的法律术语,在行政程序中继续使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对平衡、缓和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依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提供方的证据供法院评价。 由于涉及到鉴定体制改革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过错鉴定作出统一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套体制继续存在。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后,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时,该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法七类证据中的一类,应当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来操作。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医疗过错鉴定结果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的结论就是医疗过错鉴定可以到专门的司法部门进行有关的鉴定,同时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有关坚定的时候,我们需要仔细的了解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准确的判断自己属于两者中的哪种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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